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4月15日讯(记者 张稳) 4月15日,济南发布济南市2020年度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受理通告。本年度济南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至5月31日。各用人单位须于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平台申报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其中,申报范围及条件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人才办”,下同)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济南行政区域内企业就职;2.2017年5月(含)“人才新政30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在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3.至购房之日3年内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驻济相关单位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包括: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TOP200高校院所毕业博士研究生;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及各区(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县事业单位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2.企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具有组织部门下达的任命文件,上述职工所在单位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2019年9月(含)“双创19条”政策出台后,申请家庭在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不含购买直系亲属住房),且距毕业之日不超过5年;4.至购房之日3年内在济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常见问题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全球TOP200高校院所是指参照国际公认的QS、Times Higher Education、USNew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评选的全球前200名高校院所。
本通告所称申请家庭在济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申报程序为:业务申报通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jncc.jinan.gov.cn)“济南市人才安居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用人单位通过系统注册单位账号,注册后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开通个人申报账号和权限。单位注册账号需在线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原件扫描件。省属及以上事业单位中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人才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后,按系统要求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照片),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第一类人才即A、B、C、D类人才,需在线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所购住房基本信息,并上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材料;第二类人才即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需在线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所购住房基本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1)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2)申请人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照属地原则提交至所在区县(管委会)住建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终审,并在市住建局官网及相关媒体公示。经市人才办批准后,区县(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发放购房补贴。
申请人在线填报购房信息,包括购房纳税情况。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取得全款发票后方可申报;购买存量住房的完成契税纳税手续后方可申报。毕业之日5年内购房的时间认定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如暂未完成纳税等手续的,在取得前述材料后,可于下一批次再申请购房补贴。
已享受济南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再纳入申报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正在承租公有住房、享受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类住房的,退出现有住房后,方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正在享受或已享受租房补贴(包含租赁住房补贴、企业新引进硕博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的,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应扣减已享受金额。
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照标准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一方为申请人进行补贴。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已领取租房补贴的,扣减申请人已享受金额。
人才购房补贴享受标准以购房时的人才分类认定为准,在享受购房补贴过程中,人才分类认定(指A、B、C、D的人才分类)调整进阶的,购房补贴标准不再调整。
各区县(管委会)住建部门受理咨询电话
申请人要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不得填报或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在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材料后要重新提交审核,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并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通报有关部门,列入信用济南征信平台,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各类人才项目计划的申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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